1、不准随意将限制出行的范围由中、高风险地区扩大到其他地区。

2、二.不准到高级宾馆举办茶话会、联欢会等节日庆典和拜年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贵重礼品和纪念品。

3、一.不准用公款搞相互送礼、相互宴请、游山玩水、出国(境)旅游和进行高消费活动,也不得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邀请的高消费活动。

4、第十三条 卫生检疫机关对应当实施卫生检疫的邮包进行卫生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时,邮政部门应予配合。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邮政部门不得运递。

5、第三条 卫生检疫机关在国境口岸工作的范围,是指为国境口岸服务的涉外宾馆、饭店、俱乐部,为入境、出境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单位和对入境、出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和货物实施检疫、监测、卫生监督的场所。

6、不准收受回扣: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场所的活动。

7、必须在工作职场佩戴口罩,勤洗手,经常接触扶手等公共物品要带手套。

8、不准违规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要求“红事”一律停办,“白事”一律从简,严防人员聚集。

9、必须进行集中管理的调度人员要同时严格执行“八禁止”“两必须”规定。

10、不对省域内低风险地区返乡的非重点人群查验核酸检测证明

11、“就地诊验”指一个人在卫生检疫机关指定的期间,到就近的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去接受诊察和检验;或者卫生检疫机关、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到该人员的居留地,对其进行诊察和检验。

12、第四条 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和集装箱,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均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接受检疫,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13、不对低风险地区跨省流动到城市的非重点人群

14、必须实行分散就餐,杜绝面对面就餐,实在避免不了在公共场所就餐,必须保证2米以上就餐距离。

15、不准收受患者“红包”: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16、不准组织和参与走亲访友等串门活动。

17、第六条 卫生检疫机关应当阻止染疫人、染疫嫌疑人出境,但是对来自国外并且在到达时受就地诊验的人,本人要求出境的,可以准许出境;如果乘交通工具出境,检疫医师应当将这种情况在出境检疫证上签注,同时通知交通工具负责人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18、“卫生监督”指执行卫生法规和卫生标准所进行的卫生检查、卫生鉴定、卫生评价和采样检验。

19、不对省域内返乡人员进行居家健康监测

20、“染疫嫌疑人”指接触过检疫传染病的感染环境,并且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人。

21、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发现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时,应当向卫生检疫机关通报。

22、必须划小工作单元,人与人之间保持安全距离,不准相互串岗。

23、必须无条件接受各级检查组的防疫检查。

24、“传染病监测”指对特定环境、人群进行流行病学、血清学、病原学、临床症状以及其他有关影响因素的调查研究,预测有关传染病的发生、发展和流行。

25、(一)下令封锁陆地边境、国界江河的有关区域;

26、第二章 疫情通报

27、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下称《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28、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染疫嫌疑人时,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八章的规定处理。但对第八章规定以外的其他病种染疫嫌疑人,可以从该人员离开感染环境的时候算起,实施不超过该传染病最长潜伏期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以及其他的卫生处理。

29、四.不准以各种名义向下属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费用。

30、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医疗卫生机构及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以法人名义进行,捐赠资助财物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接受捐赠资助,严禁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严禁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严禁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严禁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31、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行业形象。严禁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严禁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严禁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

32、不准随意扩大采取隔离、管控措施的风险人员范围。

33、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严禁医疗卫生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

34、第八条 来自国内疫区的交通工具,或者在国内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并死因不明的,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当向到达的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报告,接受临时检疫。

35、五.不准违反规定收受和赠送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上、下级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干股、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36、必须严格执行体温检测制度,体温超过37.3℃时要立即报告单位,并回家观察休息或到医院就诊。

37、不准违反对病例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医学观察的规定。

38、(四)指定第一入境港口、降落机场。对来自国外疫区的船舶、航空器,除因遇险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外,没有经第一入境港口、机场检疫的,不准进入其他港口和机场。

39、疫情期间三必须三不准的内容是:只知道疫情防控的三要四不准,三必须指的是第一必须戴好口罩第二,必须勤洗手第三,必须规划好小工作单位。三个不准是第一不准去公共场所第二,不准聚会用餐第三不准带病,坚持工作第四,不准相互串岗

40、不准开单提成: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综合目标考核,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做法,严禁医疗卫生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

41、第十七条 在国内或者国外某一地区发生检疫传染病流行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宣布该地区为疫区。

42、“留验”指将染疫嫌疑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进行诊察和检验。

43、不准散布虚假疫情信息、转发非官方疫情言论,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44、第五条 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染疫人时,应当立即将其隔离,防止任何人遭受感染,并按照本细则第八章的规定处理。

45、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信息系统中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统计功能的管理,严格处方统计权限和审批程序。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46、不准随意以疫情防控为由拒绝为急危重症和需要规律性诊疗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47、第九条 在国内或者国外检疫传染病大流行的时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报请决定采取下列检疫措施的一部或者全部:

48、不得随意延长居家健康监测期限

49、不对返乡人员实施集中隔离、居家隔离措施,

50、第十条 入境、出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在到达口岸的时候,承运人、人或者货主,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对来自疫区的、被传染病污染的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或者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应当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

51、一、对待患者必须主动、热情服务,不准“生、冷、硬、顶、推”;

52、第十五条 在国境口岸以及停留在国境口岸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并死因不明时,国境口岸有关单位以及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卫生检疫机关报告。

53、第十四条 卫生检疫单、证的种类、式样和签发办法,由海关总署规定。

54、不准随意关闭低风险地区保障正常生产生活的场所。

55、不准组织和参与各类聚会、聚餐饮酒和聚众性活动03

56、“运输设备”指货物集装箱。

57、年7月1日发布。2022年7月1日,重庆市卫生健康委根据联防联控工作组的九不准要求,发布了“重庆市疫情防控九不准”,进一步强调了防疫和生产生活地平衡!

58、不准随意设置防疫检查点,限制符合条件的客、货车司乘人员通行。

59、第十六条 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通报;发现检疫传染病时,还应当用最快的办法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60、第一章 一般规定

61、“隔离”指将染疫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限制其活动并进行治疗,直到消除传染病传播的危险。

62、第七条 在国境口岸以及停留在该场所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上,所有非因意外伤害而并死因不明的尸体,必须经卫生检疫机关查验,并签发尸体移运许可证后,方准移运。

63、不准违反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自觉遵守防疫期间对公民佩戴口罩、自测体温、消毒杀菌等方面要求。

64、不准对来自低风险地区人员采取强制劝返、隔离等限制措施。

65、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深化医改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严禁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疗卫生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66、“三必须、三不准”规定

67、小时外“八不准”:

68、疫情期间“八必须”“八不准”:八必须(上班8小时内):

69、“国境口岸”指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车站、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关口。

70、“染疫人”指正在患检疫传染病的人,或者经卫生检疫机关初步诊断,认为已经感染检疫传染病或者已经处于检疫传染病潜伏期的人。

71、(三)禁止某些物品由国外运进或者由国内运出;

72、不准随意延长中、高风险地区及封控区、管控区的管控时间。

73、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的货主要求在其他地方实施卫生检疫、卫生处理的,卫生检疫机关可以给予方便,并按规定办理。

74、不得随意禁止外地群众返乡过年

75、三.不准巧立名目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严格控制年终各项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削减不必要的开支。

76、不准向所在单位和居住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异常情况,家属、小区发生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情况要如实报告。

77、必须做好上下班防护工作,尽量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尽量乘坐私家车或班车、步行、骑行。如必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务必全程佩戴口罩,途中尽量避免用手触摸车上物品。

78、“卫生处理”指隔离、留验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以及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措施。

79、不准违规收费: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严禁重复收费。

80、二、诊疗过程中必须认真负责,不准玩手机、接打电话;

81、(二)指定某些物品必须经过消毒、除虫,方准由国外运进或者由国内运出;

82、第二条 《国境卫生检疫法》和本细则所称:

83、“交通工具”指船舶、航空器、列车和其他车辆。

84、不准随意延长风险人员的隔离和健康监测时间。

85、不准对符合条件离校返乡的高校学生采取隔离等措施。

86、“查验”指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以下称卫生检疫机关)实施的医学检查和卫生检查。

87、不准干扰阻扰、消极对抗、不遵守、不配合公共场所防疫检测排查工作。

88、第十一条 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者邮递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特殊物品审批单办理通关手续。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入境、出境。

89、必须如实报告身体状况,不准带病坚持工作。

90、第十二条 入境、出境的旅客、员工个人携带或者托运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和物品,应当接受卫生检查。卫生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或者被传染病污染的各种食品、饮料、水产品等应当实施卫生处理或者销毁,并签发卫生处理证明。

91、三、诊疗过程中必须因病施治,不准违规做大检查、开大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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